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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利体育18|连击私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时间:2023-02-20
来源:新利体育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ღ◈✿、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ღ◈✿、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ღ◈✿。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ღ◈✿,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ღ◈✿。

  一八四○年以后ღ◈✿,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ღ◈✿、半封建的国家ღ◈✿。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ღ◈✿、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ღ◈✿。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ღ◈✿,废除了封建帝制ღ◈✿,创立了中华民国ღ◈✿。但是ღ◈✿,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ღ◈✿。

  一九四九年ღ◈✿,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ღ◈✿,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ღ◈✿,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ღ◈✿、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ღ◈✿,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ღ◈✿,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ღ◈✿。从此ღ◈✿,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ღ◈✿,成为国家的主人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ღ◈✿,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 渡ღ◈✿。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ღ◈✿,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ღ◈✿,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ღ◈✿。工人阶级领导的ღ◈✿、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ღ◈✿,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ღ◈✿,得到巩固和发展ღ◈✿。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ღ◈✿、霸权主义的侵略ღ◈✿、破坏和武装挑衅ღ◈✿,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ღ◈✿,增强了国防ღ◈✿。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ღ◈✿,独立的ღ◈✿、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ღ◈✿,农业生产显著提高ღ◈✿。教育ღ◈✿、科学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ღ◈✿,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ღ◈✿。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ღ◈✿。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ღ◈✿,在马克思列宁主义ღ◈✿、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ღ◈✿,坚持真理ღ◈✿,修正错误ღ◈✿,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ღ◈✿。国家的根本任务是ღ◈✿,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ღ◈✿,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ღ◈✿。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ღ◈✿,在马克思列宁主义ღ◈✿、毛泽东思想ღ◈✿、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ღ◈✿,坚持人民民主专政ღ◈✿,坚持社会主义道路ღ◈✿,坚持改革开放ღ◈✿,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ღ◈✿,健全社会主义法制ღ◈✿,自力更生ღ◈✿,艰苦奋斗ღ◈✿,逐步实现工业ღ◈✿、农业ღ◈✿、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ღ◈✿,推动物质文明ღ◈✿、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ღ◈✿,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ღ◈✿、民主ღ◈✿、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ღ◈✿。

  在我国ღ◈✿,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ღ◈✿,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ღ◈✿。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ღ◈✿,必须进行斗争ღ◈✿。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ღ◈✿。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ღ◈✿。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ღ◈✿、农民和知识分子ღ◈✿,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ღ◈✿。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ღ◈✿,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ღ◈✿,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连击私服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ღ◈✿、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ღ◈✿、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ღ◈✿,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ღ◈✿,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ღ◈✿,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ღ◈✿、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ღ◈✿,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ღ◈✿、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ღ◈✿,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ღ◈✿。平等ღ◈✿、团结ღ◈✿、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ღ◈✿,并将继续加强ღ◈✿。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ღ◈✿,要反对大民族主义ღ◈✿,主要是大汉族主义ღ◈✿,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ღ◈✿。国家尽一切努力ღ◈✿,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新利体育18ღ◈✿。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 的支持分不开的ღ◈✿。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ღ◈✿。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ღ◈✿,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ღ◈✿、互不侵犯ღ◈✿、互不干涉内政ღ◈✿、平等互利ღ◈✿、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ღ◈✿,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ღ◈✿、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ღ◈✿、霸权主义ღ◈✿、殖民主义ღ◈✿,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ღ◈✿,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ღ◈✿、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ღ◈✿,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ღ◈✿。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ღ◈✿,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ღ◈✿,是国家的根本法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ღ◈✿。全国各族人民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ღ◈✿、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ღ◈✿、各企业事业组织ღ◈✿,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ღ◈✿,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ღ◈✿、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ღ◈✿。

  国家行政机关ღ◈✿、审判机关ღ◈✿、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ღ◈✿,对它负责ღ◈✿,受它监督ღ◈✿。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ღ◈✿,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ღ◈✿,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ღ◈✿、积极性的原则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ღ◈✿。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ღ◈✿,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ღ◈✿、团结ღ◈✿、互助关系ღ◈✿。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ღ◈✿,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ღ◈✿。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ღ◈✿,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ღ◈✿。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ღ◈✿,设立自治机关ღ◈✿,行使自治权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ღ◈✿。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新利体育18ღ◈✿,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ღ◈✿、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ღ◈✿、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ღ◈✿,必须予以追究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ღ◈✿,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 制ღ◈✿。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ღ◈✿,实行各尽所能ღ◈✿、按劳分配的原则ღ◈✿。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ღ◈✿,坚持公有制为主体ღ◈✿、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ღ◈✿、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ღ◈✿。

  第七条 国有经济ღ◈✿,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ღ◈✿,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ღ◈✿。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ღ◈✿。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ღ◈✿、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ღ◈✿。农村中的生产ღ◈✿、供销ღ◈✿、信用ღ◈✿、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ღ◈✿,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ღ◈✿。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ღ◈✿,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ღ◈✿、自留山ღ◈✿、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ღ◈✿。城镇中的手工业ღ◈✿、工业ღ◈✿、建筑业ღ◈✿、运输业ღ◈✿、商业ღ◈✿、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ღ◈✿,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ღ◈✿。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ღ◈✿,鼓励ღ◈✿、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ღ◈✿。

  第九条 矿藏ღ◈✿、水流ღ◈✿、森林ღ◈✿、山岭ღ◈✿、草原ღ◈✿、荒地ღ◈✿、滩涂等自然资源ღ◈✿,都属于国家所有ღ◈✿,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ღ◈✿、草原ღ◈✿、荒地ღ◈✿、滩涂除外ღ◈✿。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ღ◈✿,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ღ◈✿。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ღ◈✿。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ღ◈✿,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ღ◈✿,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ღ◈✿、自留山ღ◈✿,也属于集体所有ღ◈✿。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ღ◈✿,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ღ◈✿、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ღ◈✿。

  第十一条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ღ◈✿、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ღ◈✿。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ღ◈✿、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ღ◈✿。国家鼓励ღ◈✿、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ღ◈✿,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ღ◈✿。

  第十四条 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ღ◈✿,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ღ◈✿,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ღ◈✿,改进劳动组织ღ◈✿,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ღ◈✿,发展社会生产力ღ◈✿。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ღ◈✿,兼顾国家ღ◈✿、集体和个人的利益ღ◈✿,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ღ◈✿,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ღ◈✿。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ღ◈✿。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ღ◈✿,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ღ◈✿。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ღ◈✿,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ღ◈✿,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ღ◈✿。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ღ◈✿,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ღ◈✿。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ღ◈✿,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ღ◈✿。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ღ◈✿。

  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ღ◈✿,扫除文盲ღ◈✿,对工人ღ◈✿、农民ღ◈✿、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ღ◈✿、文化ღ◈✿、科学ღ◈✿、技术ღ◈✿、业务的教育ღ◈✿,鼓励自学成才ღ◈✿。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ღ◈✿,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ღ◈✿,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技术发明创造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ღ◈✿,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ღ◈✿,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ღ◈✿、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ღ◈✿,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ღ◈✿,保护人民健康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ღ◈✿、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ღ◈✿、新闻广播电视事业ღ◈✿、出版发行事业ღ◈✿、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ღ◈✿,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ღ◈✿。国家保护名胜古迹ღ◈✿、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ღ◈✿。

  第二十三条 国家培养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各种专业人才ღ◈✿,扩大知识分子的队伍ღ◈✿,创造条件ღ◈✿,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ღ◈✿。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ღ◈✿、道德教育ღ◈✿、文化教育ღ◈✿、纪律和法制教育ღ◈✿,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ღ◈✿、公约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ღ◈✿。国家提倡爱祖国ღ◈✿、爱人民ღ◈✿、爱劳动ღ◈✿、爱科学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ღ◈✿,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ღ◈✿、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ღ◈✿、共产主义的教育ღ◈✿,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新利娱乐在线ღ◈✿,ღ◈✿,反对资本主义的ღ◈✿、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ღ◈✿。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ღ◈✿,实行工作责任制ღ◈✿,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 作效率ღ◈✿,反对官僚主义ღ◈✿。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ღ◈✿,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ღ◈✿,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ღ◈✿,接受人民的监督ღ◈✿,努力为人民服务ღ◈✿。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维护社会秩序ღ◈✿,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ღ◈✿,制裁危害社会治安ღ◈✿、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连击私服ღ◈✿,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ღ◈✿。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ღ◈✿。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ღ◈✿,抵抗侵略ღ◈✿,保卫祖国ღ◈✿,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ღ◈✿,参加国家建设事业ღ◈✿,努力为人民服务ღ◈✿。

  (一)全国分为省ღ◈✿、自治区连击私服ღ◈✿、直辖市;(二)省ღ◈✿、自治区分为自治州ღ◈✿、县ღ◈✿、自治县ღ◈✿、市;(三)县ღ◈✿、自治县分为乡ღ◈✿、民族乡ღ◈✿、镇ღ◈✿。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ღ◈✿、县ღ◈✿。自治州分为县ღ◈✿、自治县ღ◈✿、市ღ◈✿。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ღ◈✿。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ღ◈✿。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ღ◈✿,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ღ◈✿。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ღ◈✿,不分民族ღ◈✿、种族ღ◈✿、性别ღ◈✿、职业ღ◈✿、家庭出身ღ◈✿、宗教信仰ღ◈✿、教育程度ღ◈✿、财产状况ღ◈✿、居住期限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ღ◈✿。

  任何国家机关ღ◈✿、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ღ◈✿,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ღ◈✿。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ღ◈✿。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ღ◈✿、损害公民身体健康ღ◈✿、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ღ◈✿。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ღ◈✿。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ღ◈✿、诽谤和诬告陷害ღ◈✿。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ღ◈✿。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ღ◈✿,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ღ◈✿。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ღ◈✿,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ღ◈✿,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ღ◈✿、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ღ◈✿,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ღ◈✿。对于公民的申诉ღ◈✿、控告或者检举ღ◈✿,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ღ◈✿,负责处理ღ◈✿。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ღ◈✿。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ღ◈✿,创造劳动就业条件ღ◈✿,加强劳动保护ღ◈✿,改善劳动条件ღ◈✿,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ღ◈✿,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ღ◈✿。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ღ◈✿。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ღ◈✿。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ღ◈✿,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ღ◈✿。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ღ◈✿。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ღ◈✿、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ღ◈✿,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ღ◈✿。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ღ◈✿、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ღ◈✿。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ღ◈✿、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ღ◈✿。国家对于从事教育ღ◈✿、科学ღ◈✿、技术ღ◈✿、文学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ღ◈✿,给以鼓励和帮助ღ◈✿。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ღ◈✿、经济的ღ◈✿、文化的ღ◈✿、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ღ◈✿。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ღ◈✿,实行男女同工同酬ღ◈✿,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ღ◈✿。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 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ღ◈✿,不得损害国家的ღ◈✿、社会的ღ◈✿、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ღ◈✿。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ღ◈✿,保守国家秘密ღ◈✿,爱护公共财产ღ◈✿,遵守劳动纪律ღ◈✿,遵守公共秩序ღ◈✿,尊重社会公德ღ◈✿。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ღ◈✿、荣誉和利益的义务ღ◈✿,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ღ◈✿、荣誉和利益的行为ღ◈✿。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ღ◈✿、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ღ◈✿。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ღ◈✿。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ღ◈✿。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ღ◈✿。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ღ◈✿、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ღ◈✿。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ღ◈✿。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ღ◈✿。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ღ◈✿,可以推迟选举ღ◈✿,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ღ◈✿。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ღ◈✿,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ღ◈✿。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ღ◈✿。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ღ◈✿,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ღ◈✿,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ღ◈✿。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ღ◈✿、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ღ◈✿,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ღ◈✿,决定国务院副总理ღ◈✿、国务委员ღ◈✿、各部部长ღ◈✿、各委员会主任ღ◈✿、审计长ღ◈✿、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ღ◈✿,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 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批准省ღ◈✿、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ღ◈✿、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ღ◈✿、副总理ღ◈✿、国务委员ღ◈✿、各部部长ღ◈✿、各委员会主任ღ◈✿、审计长ღ◈✿、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ღ◈✿,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ღ◈✿,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ღ◈✿、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ღ◈✿。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ღ◈✿,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ღ◈✿。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ღ◈✿,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ღ◈✿、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八)撤销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ღ◈✿、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ღ◈✿,决定部长ღ◈✿、委员会主任ღ◈✿、审计长ღ◈✿、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ღ◈✿,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ღ◈✿,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ღ◈✿、审判员ღ◈✿、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提请ღ◈✿,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ღ◈✿、检察员ღ◈✿、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ღ◈✿,并且批准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ღ◈✿,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ღ◈✿。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ღ◈✿,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ღ◈✿。副委员长ღ◈✿、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ღ◈✿。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ღ◈✿、法律委员会ღ◈✿、财政经济委员会ღ◈✿、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ღ◈✿、外事委员会ღ◈✿、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ღ◈✿。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ღ◈✿,研究ღ◈✿、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ღ◈✿。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ღ◈✿,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ღ◈✿,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ღ◈✿,作出相应的决议ღ◈✿。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ღ◈✿,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ღ◈✿、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ღ◈✿。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ღ◈✿。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ღ◈✿,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ღ◈✿、各委员会的质询案ღ◈✿。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ღ◈✿。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ღ◈✿,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ღ◈✿,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ღ◈✿。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连击私服ღ◈✿,保守国家秘密ღ◈✿,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ღ◈✿、工作和社会活动中ღ◈✿,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新利体育18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ღ◈✿,听取和反映 人民的意见和要求ღ◈✿,努力为人民服务ღ◈✿。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ღ◈✿。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ღ◈✿。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ღ◈✿、副主席ღ◈✿。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ღ◈✿,公布法律ღ◈✿,任免国务院总理ღ◈✿、副总理ღ◈✿、国务委员ღ◈✿、各部部长ღ◈✿、各委员会主任ღ◈✿、审计长ღ◈✿、秘书长ღ◈✿,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ღ◈✿,发布特赦令ღ◈✿,宣布进入紧急状态ღ◈✿,宣布战争状态ღ◈✿,发布动员令ღ◈✿。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ღ◈✿,进行国事活动ღ◈✿,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ღ◈✿,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ღ◈✿,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ღ◈✿。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ღ◈✿、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ღ◈✿、副主席就职为止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ღ◈✿、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ღ◈✿。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ღ◈✿,即中央人民政府ღ◈✿,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ღ◈✿,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ღ◈✿。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ღ◈✿,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ღ◈✿,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ღ◈✿,规定中央和省ღ◈✿、自治区ღ◈✿、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ღ◈✿、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ღ◈✿、委务会议ღ◈✿,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ღ◈✿。

  各部ღ◈✿、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ღ◈✿、决定ღ◈✿、命令ღ◈✿,在本部门的权限内ღ◈✿,发布命令ღ◈✿、指示和规章ღ◈✿。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ღ◈✿,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ღ◈✿,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ღ◈✿,进行审计监督ღ◈✿。

  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ღ◈✿,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ღ◈✿,不受其他行政机关ღ◈✿、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ღ◈✿。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ღ◈✿。

  第九十五条 省ღ◈✿、直辖市ღ◈✿、县ღ◈✿、市ღ◈✿、市辖区ღ◈✿、乡ღ◈✿、民族乡ღ◈✿、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ღ◈✿。

  自治区ღ◈✿、自治州新利18ღ◈✿,ღ◈✿、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ღ◈✿。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ღ◈✿、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ღ◈✿。

  第九十七条 省新利体育18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ღ◈✿、不设区的市ღ◈✿、市辖区新利体育18ღ◈✿、乡ღ◈✿、民族乡ღ◈✿、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ღ◈✿。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ღ◈✿,保证宪法ღ◈✿、法律ღ◈✿、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ღ◈✿,通过和发布决议ღ◈✿,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ღ◈✿、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ღ◈✿。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ღ◈✿、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ღ◈✿。

  第一百条 省ღ◈✿、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ღ◈✿,在不同宪法ღ◈✿、法律ღ◈✿、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ღ◈✿,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ღ◈✿,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ღ◈✿。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ღ◈✿、市长和副市长ღ◈✿、县长和副县长ღ◈✿、区长和副区长ღ◈✿、乡长和副乡长ღ◈✿、镇长和副镇长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ღ◈✿。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ღ◈✿,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ღ◈✿。

  第一百零二条 省ღ◈✿、直辖市ღ◈✿、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ღ◈✿、不设区的市ღ◈✿、市辖区ღ◈✿、乡ღ◈✿、民族乡ღ◈✿、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ღ◈✿。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ღ◈✿、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ღ◈✿,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ღ◈✿。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ღ◈✿、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ღ◈✿。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ღ◈✿、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ღ◈✿。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ღ◈✿,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ღ◈✿、市长ღ◈✿、县长ღ◈✿、区长ღ◈✿、乡长ღ◈✿、镇长负责制ღ◈✿。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ღ◈✿,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ღ◈✿、教育ღ◈✿、科学ღ◈✿、文化ღ◈✿、卫生ღ◈✿、体育事业ღ◈✿、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ღ◈✿、民政ღ◈✿、公安ღ◈✿、民族事务ღ◈✿、司法行政ღ◈✿、监察ღ◈✿、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ღ◈✿,发布决定和命令ღ◈✿,任免ღ◈✿、培训ღ◈✿、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ღ◈✿。

  乡ღ◈✿、民族乡ღ◈✿、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ღ◈✿,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ღ◈✿。省ღ◈✿、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ღ◈✿、民族乡ღ◈✿、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ღ◈✿。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ღ◈✿,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ღ◈✿。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ღ◈✿,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ღ◈✿。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ღ◈✿。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ღ◈✿,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ღ◈✿。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新利体育18ღ◈✿,都服从国务院ღ◈✿。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的主任ღ◈✿、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ღ◈✿。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ღ◈✿。

  居民委员会ღ◈✿、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ღ◈✿、治安保卫ღ◈✿、公共卫生等委员会ღ◈✿,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ღ◈✿,调解民间纠纷ღ◈✿,协助维护社会治安ღ◈✿,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ღ◈✿、要求和提出建议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ღ◈✿、自治州ღ◈✿、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ღ◈✿,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ღ◈✿,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ღ◈✿。

  自治区ღ◈✿、自治州ღ◈✿、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ღ◈✿。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ღ◈✿、自治州ღ◈✿、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ღ◈✿,同时依照宪法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连击私服ღ◈✿,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ღ◈✿、政策ღ◈✿。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ღ◈✿、经济和文化的特点ღ◈✿,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ღ◈✿。自治州新利体育18ღ◈✿、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ღ◈✿,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ღ◈✿。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ღ◈✿。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ღ◈✿,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ღ◈✿,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ღ◈✿。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ღ◈✿、科学ღ◈✿、文化ღ◈✿、卫生ღ◈✿、体育事业ღ◈✿,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ღ◈✿,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ღ◈✿。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ღ◈✿,经国务院批准ღ◈✿,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ღ◈✿。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ღ◈✿,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ღ◈✿,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ღ◈✿。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ღ◈✿,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ღ◈✿,一律公开进行ღ◈✿。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ღ◈✿。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ღ◈✿,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ღ◈✿。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ღ◈✿。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ღ◈✿。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ღ◈✿。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ღ◈✿。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 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ღ◈✿,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ღ◈✿。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ღ◈✿。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ღ◈✿。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ღ◈✿,应当为他们翻译ღ◈✿。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ღ◈✿,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ღ◈✿、判决书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ღ◈✿。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ღ◈✿、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国共产党ღ◈✿,应当分工负责ღ◈✿,互相配合ღ◈✿,互相制约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ღ◈✿。